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2022年7月9日在“生理.心理.病理.伦理”论坛的演讲。)

方舟子

最近美国出大事了。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罗伊案的判决,认为美国宪法不保护妇女的堕胎权,堕胎是否合法应该交给立法机构立法解决。这个判决一下来,有8个州立即全面禁止妇女堕胎,最终可能会有20多个比较保守的州全面禁止或者基本禁止妇女堕胎。

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现在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有6名属于保守派,只有3名属于自由派。6名保守派大法官中有5名是天主教徒,剩下的那一名以前也是天主教徒,从小接受天主教教育。天主教认为,在受孕的那一刻,上帝注入了人的灵魂,人的生命就从那一刻开始了,所以在任何时期堕胎,包括杀死受精卵,都是在杀人。因此天主教徒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保守派大法官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到所有的美国人身上。

他们当然不会公开说是宗教信仰的原因。他们找的理由是,美国宪法里并没有提到妇女有堕胎的权利。美国宪法里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美国宪法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是一份很古老的文件,不可能把人们享有的所有权利都规定进去。写美国宪法的人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美国宪法有第九修正案,声明宪法里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美国人就不应该享有。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有时会对宪法作出解释,认为里面蕴含着某种宪法没有明文写出的权利。

1973年的罗伊案的判决认为美国妇女有受宪法保护的堕胎权利,来自于隐私权,妇女要不要堕胎属于她的隐私,而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是以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判决美国公民享有隐私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前的判决认为隐私权属于第十四修正案里规定的自由权的一部分,而要不要堕胎就属于隐私权。1992年在凯西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维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而且直接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保证妇女有决定要不要继续怀孕的权利。也就是说,要不要继续怀孕,要不要堕胎,是妇女自己的选择,是一个基本的权利,属于第十四修正案里规定的自由权。

美国支持堕胎权的这一派自称“支持选择派”,支持妇女有生育选择的权利,也就是生育自主的权利。他们有一个口号叫做“我的身体我做主”,说的就是自主权。生育选择、自主的权利,简单地说就叫生育权。如果把生育权里的生育再扩大一点,从堕胎扩大到避孕,就可以把男人包括进来。要不要堕胎完全是女人的事,但要不要避孕就是男女之间的事了。如果把男人包括进来,生育权就变成了一项男女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这项权利认为,一个人要不要怀孕完全由自己做主,政府既不能强迫人们避孕、堕胎,也不能禁止人们避孕、堕胎。

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就应该由宪法来保护。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以前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确定的。但是判决可以被以后的判决推翻,所以现在美国妇女堕胎的权利被最高法院推翻了,甚至避孕的权利也有被推翻的危险。宪法里同样没有规定人有避孕的权利。有些保守派法官也是反对避孕的,因为天主教不只是反对堕胎,连避孕也反对。已经有最保守的大法官提出,应该重新考虑以前允许避孕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到1965年才判决结婚的人有避孕的权利,到1972年才判决没有结婚的人也有避孕的权利,现在连避孕的权利也可能被剥夺。

如果要避免保守派的大法官再胡来,就应该修宪,把权利明确下来。但是,美国修宪非常难。美国最后一次修宪是1992年,那个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在1789年就已经提出来了,涉及到国会的工资问题,是很无关紧要的。最后一次重要的修宪是在1971年,已经过了50年。美国要修宪,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必须有2/3以上的票数同意,再交给各个州的议会去表决,而且必须有3/4的州都同意才能通过。所以,想通过修正美国宪法来确定生育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于是有一些州就自己修正州的宪法。加州最近也要修宪,要把生育权写进加州宪法。加州的修宪相对容易一些,虽然也需要两院2/3以上的票数通过,但因为目前民主党在加州两院都是超级多数,民主党的席位都超过了2/3,所以这个修正法案很快就通过了。接下来还需要全民公投才能生效。今年11月份的“中期选举”要把修宪的提议交给全民公投。加州百分之七、八十的选民都支持妇女有堕胎权利,通过该修宪没有问题。

作为中国人,关心美国发生的这场争论也是有现实意义的。中国人普遍没有意识到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生育权的侵犯非常严重。以前在计划生育非常严的时期,主要的侵犯方式是强制避孕、强制堕胎。现在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松了,说是提倡生三孩,但人们的生育欲望还是不强。以后会不会反过来变成禁止避孕、禁止堕胎?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不管是鼓励生育还是减少生育,政府固然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应该用提倡、奖励的方式,而不应该用强制、禁止的方式,因为那样做就是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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